共同富裕三次分配(三次分配如何影响人民收入吗)(收入分配的第三次分配)
当我国人均GDP迈上1万美元大关,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共同富裕”势在必行。继8月17日中央财经委研究在高品质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之后,26日,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韩文秀对“共同富裕”这一备受关注的缺陷进行了答疑解惑。
在中共中央宣传部的新闻发布会上,韩文秀表示,共同富裕不搞“杀富济贫”,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不是强制的。同样还要充分估计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
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专家表示,共同富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一个中长期目标,共同富裕是一个制度性、体系性的概念,并不是要消灭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首要的是消除区域不平衡和城乡不平衡。
共同富裕不是“杀富济贫”
韩文秀表示,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这个基础上,要继续把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两件事情办好,大力推动高品质发展,普遍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缩小分配差距,坚决防止两极分化。
韩文秀称,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双富裕,不是仅仅物质上富裕而精神上空虚;是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的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同等富裕。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对第一财经表示,共同富裕应该是我国人均GDP在2019年达到1万美元之后,进入中等收入国家、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宗旨。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院长滕泰称,中国40年来经济增长的普惠性是历史上罕见的,是全球瞩目的。新时期咱们更加注重共同富裕,不是要改变而是要坚持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模式,尤其是要坚持中国经济增长的普惠性。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执行院长高华俊表示,共同富裕的目标是消除区域不平衡和城乡不平衡,抬高底部,消灭贫穷,而不是消灭富人。
韩文秀表示,共同富裕要靠共同奋斗,这是根本途径。要鼓励勤劳致富、创新致富,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不搞“杀富济贫”。
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罗志恒分析,这一讲话稳定了社会预期,澄清了关于共同富裕的一些误读。中国对资本仍是开放的,只是要更加规范监管,咱们反对的是资本无序扩张和垄断侵害市场秩序,不是针对特定行业和资本。
“共同富裕不可能搞‘杀富济贫’,但监管确实会越来越严格,要跟上节奏,做企业要合法合规。”一位企业家也告诉第一财经。
罗志恒表示,中财办的解读同样肯定了共同富裕是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的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同等富裕,只有这样才能继续调动各方的积极性,社会的导向是鼓励劳动、创新。
“这一解读非常务实地承认要充分估计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考虑到当前的发展阶段,考虑财政可持续性,考虑当前分配制度改革的艰巨性。”罗志恒说。
滕泰表示,通过共同奋斗实现共同富裕,一定要更加重视企业家的功能。当下民营企业解决了中国80%的就业,新时期实现共同富裕还要继续鼓励民营企业的大发展,鼓励企业家创业,让已经创业成功的企业家继续放心大胆地合法经营、发展壮大。
三次分配遵循自愿原则
韩文秀表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的力度,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三次分配最早是由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的。厉以宁提出,第三次分配通常是指基于道德力量功能的收入再分配,包括社会公益事业把人们捐赠的钱财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也包括人们自愿从事的帮助低收入家庭脱贫的捐献,如帮助孤寡老人、病人、残疾人、儿童,还包括人民自愿提供各级各类学校的奖学金等。
高华俊认为,与初次分配、再分配不同,三次分配只是一种“比喻性的说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学概念,也建立不了收入分配的经济学模型。三次分配只能是国家鼓励的、支持性的自愿行为,属于社会自治的系统,并不存在“劫富济贫”和“均贫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三次分配的规模也会逐步扩大。
高华俊认为,中央提出三次分配,对于慈善界来说是一大利好。我国正在启动《慈善法》修改的工作,鼓励捐赠的各种税收将落到实处,改善社会慈善环境。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告诉第一财经,应进一步加大对个人、企业的捐赠优惠力度,如扩大对个人捐赠所能享受的最高优惠扣除比例额度,同样适当降低对于慈善捐赠税收激励的门槛限制,包括适当扩大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等。
她建议,还应当合理简化免税退税的程序,让企业和个人真正享受到捐赠相关税收优惠的好处,提高其开展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助力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遗产税也是三次分配中备受关注的缺陷。中国当下没有这一税种,但财政部曾表态在研究遗产税相关缺陷。不少财税专家呼吁考虑开征遗产税,因为该税种只针对极少数超高收入者的遗产,采取比较高的税率,能起到财富分配调节功能。与此同样,高额遗产税与公益捐赠的减免税优惠相组合,可以发挥税收对社会捐赠的激励功能,促进社会三次分配。
韩文秀表示,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不是强制的,国家税收政策要给予适当激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起到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功能。
罗志恒建议,尽快研究论证遗产税、赠与税的可行性以及开征方案,也要避免资本外流等不利后果。另外避免恶意避税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降低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税务抵扣门槛和认证手续。
共同富裕需要强化税收调节
政府在再分配中切好蛋糕,分好蛋糕,是推动共同富裕一大关键,而分好蛋糕的政策工具中,离不开通过税收等手段调节收入分配。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最直接的税种。为了让税制更加公平,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功能,2019年中国推出个税改革,明显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税负。
此次个税改革首次引入综合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等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比如某省2019年个税汇算后,约30万人补税16.3亿元,这里面相当一部分人属于高收入人群。
财政部已经明确“十四五”时期将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
多位财税专家对第一财经分析,综合所得范围扩大,将使得个税税制更加公平,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一步完善,比如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专项附加扣除,降低老百姓负担等。
另一个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是正在立法中的房地产税。2018年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公开表示,房地产税的功能首要是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个人财富的集聚,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下一步应该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进程,尽快开征房地产税。通常来说,只有一两套房子的老百姓可能不用交房地产税,对普通老百姓没什么影响。但房子越多、房子价格越贵的富人则需要承担更多房地产税,因此能起到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特殊情形下还能起到房价调控效果。
在短期房地产税立法难以完成情况下,不少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可能会在此前的重庆、上海之外,在更多地方开展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从而为房地产税立法探路,积累经验。
今年6月,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建部、税务总局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城市政府负责人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8月的《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谈及下一步财政重点工作,也提到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当然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毕竟有限,通过社保、转移支付等财政支出,可以促进教育、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给老百姓提供基本社会保障。数据显示,2021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预计高达约8.3万亿元,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计达到约8.6万亿元。
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聚焦于扎实促进共同富裕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稳定发展两大缺陷。
其中关于共同富裕与三次分配的缺陷引起了诸多讨论。会议指出,要在高品质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如何理解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为何在当前时点提出共同富裕的缺陷?对于普通人来说会带来哪些影响?具体落实又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多位专家。
提出共同富裕背后:
消费需求不足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徐洪才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当前时点咱们面临的一个重大缺陷是消费需求不足,该缺陷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消费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是收入分配缺陷。
“马上中国还是一个哑铃型的收入分配结构,大概有4亿中等收入群体,比例过低。”徐洪才表示,未来要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难度很大,所以这时候就要考虑到收入分配结构优化的缺陷。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向贝壳财经记者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日益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总体提高的同样,贫富差距也在持续拉大,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长期看也会损害持续发展的基础。同样总体财富积累也使得马上的中国逐步有条件着手实现共同富裕的事业。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在推动共同富裕过程中,必然要求政府能动地优化再分配,进行必要的制度建设和政策设计。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更要重视“分好蛋糕”,提高收入分配品质,不断缩小城乡差距、收入差距。
陈雳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实现共同富裕,要通过再分配对收入进行二次调节,加强普惠性、基础性民生建设。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迈进。
如何进行三次分配?
公益慈善是对社会公平的必要支撑
【在高品质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陶金表示,第三次分配可理解为不同于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的“第三类分配”,是指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将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进行捐赠,更多与公益事业相关联。当社会总体财富积累到一定水平后,公益和慈善事业发展的空间被打开,其与第一次和第二次分配的互相补充,是对社会公平和缩小贫富差距努力的必要支撑。
“第三次分配是对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的补充,第一次分配的主导者是市场,第二次分配的主导者是政府,第三次分配的主导者则是社会。”陶金称。
徐洪才认为,二次分配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转移服务,三次分配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一种补贴。“普通老百姓面临看病难、就业难、上学难等缺陷,解决这些缺陷需扩大就业、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老百姓的相关保障很重要。”
陈雳表示,初次分配是市场机制主导的,再分配中的政府主导特点非常明显,有更多的参与,更多地体现政府和企业、政府和居民关系的调整。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自主等慈善公益方式,通常认为就是指公益慈善机构和志愿者组织,首要表现为以伦理道德为驱动力,自治和多样性为特征的进一步均平化的调整,其中,政府也要适当地引导和扶助。
合理调节高收入:
缩小两极分化,遗产税房产税在酝酿中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陈雳强调,在第三次分配方面,首要包括与捐赠相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对慈善行为的激励功能不足。应进一步加大对个人、企业的捐赠优惠力度,如扩大对个人捐赠所能享受的最高优惠扣除比例额度。
他还表示,收入分配缺陷直接会影响到国内需求状况,而需求不足是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首要缺陷。政府应对慈善公益组织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扶植,使其能够进一步发展壮大,然后弥补前两次分配的缺陷。
“在慈善公益组织发展的初期,政府应对其进行尽可能多地资金支持。中产阶层是社会消费的主导者,若收入分配改革聚焦于扩大中产阶层数量,可能会带来全社会消费率快速提升。”陈雳说。
陶金表示,对过高收入进行调节可以帮助缩小贫富差距,但调节力度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并非要没收过高收入,更不是“打土豪分田地”,若调节力度过大,很容易打击市场积极性和社会阶梯流动性。”
在他看来,构建合理的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有助于奖励合法合规收入,减少非法收入,自动调节过高收入。市场运行机制逐步成熟健康,通过资源配置和流动的自由化,能够更好地实现对过高收入的调节。当经济中一个部门的收入高于其边际贡献率时,资源加速流入这一部门,竞争加剧,会自动地减少该部门的利润和收入。
徐洪才也认为,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能够促使收入分配结构进一步优化,两极分化差距会逐渐缩小。“这是一个现象级的表现,同样随着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增加,消费需求上升,经济增长动能也会随之增加。”
此外,部分网友对会议内容产生的资本市场影响颇为关注,陶金表示,共同富裕的相关工作,与资本市场的关联并不直接,即使有,也是市场情绪使然,影响必然不会长久。但对于个别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例如操纵市场等,打击的力度会更大。
在陶金看来,针对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税收方面,宽税基、低税率、税制简化,可能是改革方向,尤其是对直接税的改革,可能是未来从税收视角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例如房产税、遗产税制度的建立健全,以调节高收入群体的过高收入。
“社保和转移支付的力度和精准度会持续加大。”陶金说,一是加大高收入群体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这需要精准定位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二是加大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三是可能会引导社会中的具体部门或群体加大对具体群体的帮扶和救助。
徐洪才也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对企业或资本市场产生的影响会有,但影响是渐进的。如果老百姓整体购买力强了,企业发展的订单就多了,产品的市场空间就扩大了。它不可能马上立竿见影,跳跃式的增加业绩。
徐洪才还表示,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的行为还是一个鼓励阶段,其产生的影响马上还看不出来,涉及的财产税、遗产税、房产税等相关措施都还在酝酿过程中。
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共同富裕”成为首要研究事项之一。“共同富裕”概念自提出至今60余年,随着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问世以及近日的专门研究部署,再次引发讨论。
“三次分配”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成为此次会议中的最大亮点。未来,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将成为我国新的分配基础性制度。
新的分配制度将如何影响普通人?初次分配阶段谁能获得更多收入?再分配如何调节过高收入,实现公平?第三次分配会对高收入群体产生怎样影响?
“三次分配”首次明确为基础性制度安排
会议对共同富裕的标准做出3点定位: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逐步实现。国家发改委将其归纳为四点:共同富裕是全民共富、全面富裕、共建共富、逐步共富。
实际上,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同富裕”长期存在于党和政府的顶层规划和方针政策,始终存在于中国经济发展历程和脉络之中。
粤开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罗志恒表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发展史,总结起来就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前两句,马上到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新阶段。
如何实现?“做大蛋糕、分好蛋糕”,多位专家对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中国社科院原副院长蔡昉日前在演讲中表示,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要注意三点:保持经济增长在合理区间、保持经济增长与收入增长同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叠加发力。
当晚的央视《新闻联播》指出,实现共同富裕就像做蛋糕,既要做大,还要分好。“做大”要靠高品质的发展,而“分好”则要靠制度性的安排。
如何“分好”?会议有详细表述: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通常来说,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首要依靠市场机制,比如工资薪金、经营所得等。
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对部分国民收入重新分配,首要由政府调节机制起功能,比如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
三次分配,则是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流动。建立在自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
1994年,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股份制与先进市场经济》一书中提出“三次分配”。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功能,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功能,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此次会议中,“三次分配”被首次明确为“基础性制度安排”。
初次分配一线劳动者受益,白领阶层收入或提升
对新的分配制度性安排,会议给出了实现路径。包括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实际上,我国对收入分配结构近年来多有调整。
在初次分配阶段,中央于去年4月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充分尊重科研、技术、管理人才,充分体现技术、知识、管理、数据等要素的价值。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党委书记余淼杰认为,按贡献决定报酬,即按照劳动力对产品的边际贡献来一一匹配,对一线劳动者和知识价值着重强调。这意味着,高知识产量的要素投入,也就是白领、科研工作者、一线工人等将得到更大益处,白领阶层的收入或将明显提升。
个税面临修法,房地产税落地信号频繁释放
“初次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再分配则要更加注重公平。”余淼杰表示,政府在做好初次分配、直接扩大相关阶层收入的同样,也要做好再分配,手段包括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
蔡昉也指出,初次分配是有极限的,不太可能把收入差距降到0.4(基尼系数)以下。从OECD(经合组织)国家的经验来看,初次分配后的基尼系数多在0.4以上,有些甚至超过0.5。之所以最终的分配结果都在0.4以下,有的甚至能达到0.3,是因为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实现了再分配。
再分配阶段将面临怎样的改革?“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官方于今年4月表态。
在当前中国的税制结构中,直接税以所得税为主,间接税则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告诉记者,当下中国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约为3:7。间接税由于附加在商品价格中,最终由消费者负担,穷人和富人在商品消费上的税负是一致的,无形中加剧了贫富差距。
因此,个税将发挥调节过高收入的功能。财政部部长刘昆曾公开表示,“十四五”时期,将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前段时间,中央已经明确,将研究推进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进行税前扣除。
房地产税也是一项调节手段。今年以来,有关房地产税将落地的信号频繁释放。施正文表示,应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开征房地产税。通常来说,只有一两套房子的老百姓可能不用交房地产税,对普通人影响不大。但房子越多、价格越贵的富人则需要承担更多的房地产税,起到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他同样表示,可以考虑开征遗产税,当下我国并没有该税种,遗产税也未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在一些国家,遗产税是针对超高收入富人死后留下的遗产征收的一个税种,一些国家最高边际税率超过50%,这对财富分配有重要调节功能,而且鼓励年轻人自食其力。
专家称三次分配政策体系尚不健全
高额的遗产税除了能对财富分配起到重要调节功能,还能倒逼富人做慈善,促进慈善等社会事业对收入第三次分配的功能。
罗志恒认为,当前我国在三次分配上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较发达国家而言慈善捐赠的数量偏低;个人捐款占比较低;富人捐赠较少,代际传承意识较强;相关政策体系尚不健全,比如遗产税、赠与税缺位,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缺乏详细的配套政策等。他建议,捐赠金额可直接税前扣除。
17日的会议,正式将“三次分配”明确为基础性制度安排,两天内,已得到响应。
8月19日,某互联网企业宣布,再增加500亿元资金,启动“共同富裕专项计划”,投入乡村振兴、低收入人群增收、基层医疗体系完善、教育均衡发展等民生领域。该企业表示,新的500亿元“共同富裕专项计划”是对国家战略的积极响应,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良好条件。
■延展
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长期处于0.4“警戒线”之上
2020年,中国打赢脱贫攻坚战,消除了绝对贫困,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了条件。回到我国现阶段实际,国家发改委指出,“与共同富裕的内涵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具体表现为,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缺陷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发展品质效益有待提高,居民生活品质还需改善,城乡区域发展和不同群体间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各地区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也不尽相同。
从量化指标来看,“基尼系数”作为国际上通用的、用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最大为1,最小等于0,基尼系数越接近0表明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
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组织或教科书给出最适合的基尼系数标准。通常,0.4被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的基尼系数2012年为0.474,2013年为0.473,2014年为0.469,2015年为0.462,2016年为0.465。
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曾表示,2017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依然超过0.4,城乡、区域、不同群体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依然较大。
分析原因,罗志恒认为,近年来,我国基尼系数从高水平缓慢下降,但财富分化越来越显著。由于一系列强有力的惠农、扶贫政策,以及农村劳动力的城镇化和市民化,城乡间收入差距有所下降。但制度设计不合理的因素依然扩大贫富分化。此外,近年来财富分化加剧,房地产价格走高,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基尼系数居高不下,始终位于0.4的“警戒线”之上。
结合上述实际,会议提出“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这也是罗志恒认为本次会议非常务实的原因之一。会议提到,“要坚持循序渐进,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今年6月,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问世,这是中国首个以“共同富裕”为主题设立的示范区。作为“试验田”,浙江将率先对相关措施进行压力测试、先行先试,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探索路径、提供范例。
■共同富裕大事记
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早前100年前便有相关阐述,中国共产党的首要创始人之一李大钊指出,“社会主义是要富的,不是要穷的。是整理生产的,不是破坏生产的”。
“共同富裕”作为一个完整概念首次提出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发改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所长杨宜勇介绍,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提出了“共同富裕”的概念。
随后,毛泽东进一步指出,在逐步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地实现对于手工业、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样,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强调,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进入新时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推动共同富裕被摆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上。
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远景目标提出。
“十四五”规划提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咱们推动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2021年1月11日,习近平在省部级首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强调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缺陷,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缺陷。
2021年1月28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共同富裕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先进化的一个重要目标。
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治国之道,富民为始。”
2021年4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促进国内需求加快恢复,制定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以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增长支撑内需持续扩大。
2021年6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品质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发布。
2021年7月19日,浙江发布《浙江高品质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推动高品质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形成阶段性标志性成果。
郑重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仅为热点观察内容更加丰富,非我们观点。如信息标记有误,欢迎联系咱们修改或删除,多谢合作。
- 无
- 无